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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被告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胡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陆青

书记员书记员李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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