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贺某骁。2010年7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各自名下及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离婚后,陈某放弃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所有权,住房自行解决;贺某于2011年2月10日之前给付陈某住房补偿款人民币3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