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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顾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

被告顾X。

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诉被告顾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9月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11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12月27日生育女儿杨XX,2006年4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原告自2008年初离家后,与被告无任何往来。被告曾于2009年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后于同年4月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与被告顾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XX随被告顾X共同生活,原告杨X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给付杨XX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杨XX十八周岁时止。

给付方式: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集中给付上、下半年的抚育费;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1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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