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X镇第三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牟秀民,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郊洹北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硕彦,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滑县X镇第三初级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安阳市郊洹北水泥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滑县X镇第三初级中学于2008年12月16日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某某、安阳市郊洹北水泥厂赔偿损失x元。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滑县X镇第三初级中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滑县X镇第三初级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牟秀民、被上诉人卢某某、被上诉人安阳市郊洹北水泥厂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硕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亚静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