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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岳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岳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岳某某于2009年8月27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学忠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陶京涛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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