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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与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松执字第6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6日制发(2007)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尾欠原告粗砂款x.37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x元;二、被告给付原告江砂款x.84元,并给付利息(自2006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执行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以100型混凝土搅合站及废旧钢铁150吨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所有款项。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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