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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顾满珍诉华容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华容县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汪某乙,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县政府法制办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应龙,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顾满珍诉华容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0)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顾满珍在提出上诉后死亡,其近亲属汪某甲继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某甲、被上诉人华容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及被上诉人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应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顾满珍是因行政协商拆迁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协商拆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子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卢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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