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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诉葛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季某,女。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葛某及委托代理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单位做临时工时双方自行相识恋爱,1991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葛某,婚初一度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猜疑心重,不允许原告与异性交谈,限制原告外出,一旦发现便拳打脚踢。2008年9月,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将原告两颗门牙打落。为了避免被告对原告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08年12月离家分居至今。2009年1月原告曾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葛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原先夫妻感情很好,之后,因原告热衷于搓麻将,把家里的钱都输掉了,为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在家里的生活及孩子的学费都靠向朋友借款。2008年9月因原告赌博双方发生争执,被告过失损坏了原告的牙齿,被告一直很内疚。2008年10月17日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户籍从某市迁入到被告处,2008年12月23日原告自行离家出走,致双方分居至今。目前双方有感情上问题,主要是原告打麻将且外面有人所引起。被告离不起婚,被告没有钱离婚,被告愿耐心等候原告清醒过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季某与被告葛某双方自行相识恋爱,1991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葛某,婚后一度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08年9月双方因故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有过激行为,损坏了原告两颗牙齿。2008年10月17日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户籍从某市迁入到被告处,同年12月23日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告季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与被告葛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度亦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遇及矛盾未能及时交流沟通、互让互谅、相互信任所致。应当指出,被告在以往处理家庭生活琐事上的过激行为是错误的,今后应当予以改正。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让互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葛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季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季某要求与被告葛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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