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解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管奕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忠玉、曹群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0日,黄某乙与原湖南明程投资有限公司(现名为湖南明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原湖南明程投资有限公司拥有所有权的汉城新村K-X栋X号房屋,并于2007年12月7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该房屋一直被解某某占用,且不肯交出,黄某乙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且有《房地产买卖合同》、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解某某于2010年7月1日将芙蓉区X村K-X栋一楼X号门面(编号以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为准)交付给黄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收房的同时补偿解某某装修费3500元。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某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