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智国,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姗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周某甲、周某乙4万元整;
二、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为周某甲、周某乙办理好(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0元,由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姗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