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简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己,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海棠。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运根,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原告简某与被告欧某、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8日15时20分,原告驾驶轻便摩托车由益阳往兰溪方向行驶,行至赫山区S308线腰卜子路段,遇湘H-X号大客车起步,因该车司机未注意安全,导致原告倒地,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欧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湘H-X号大客车所有人系被告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该公司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受伤后在益阳市第三人民医某住院治疗54天,用去医某某27167元,其伤情经法医某定构成拾级伤残。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某等各项经济损失88310元。
三被告辩称,同意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15时20分,原告驾驶车架号为X号的48CC轻便摩托车由益阳往兰溪方向行驶,行至益阳市X区S308线腰卜子路段,在超越同向前被告欧某所驾驶的湘H-X号大型客车时,遇该客车起步,原告因措施不当向左倒地过程中与对面停放的无牌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摩托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欧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益阳市第三人民医某住院治疗54天,用去医某某27167元,其伤情经法医某定构成拾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2800元左右,出院后休息3个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简某医某某10000元、残疾赔偿金等32008元;
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简某5049元;
三、被告欧某、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原告简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建军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