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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许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执字第79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许某某。

赵某某与许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许某某于2007年12月31日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赵某某于200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5000元损失的义务,承担诉讼、执行费用。本院于2008年1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2009年3月2日申请人赵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德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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