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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邵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诉称:2007年2月2日,被告因为母亲办理丧葬事宜,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诺于二个月内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

被告曹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日,被告曹某向原告邵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邵某暂借人民币伍仟元正,贰个月归还”。届期,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催讨未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同时被告亦承诺了还款期限,其理应按期偿还借款。现被告逾期未还,原告有权要求其偿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某借款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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