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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牟某甲与被执行人牟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执字第800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牟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牟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牟某甲与被执行人牟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牟某乙自2001年7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牟某甲2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子女抚养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臣昔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关于申请执行人牟某甲与被执行人牟某乙2007年7-12月的抚养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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