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牟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牟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牟某甲与被执行人牟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牟某乙自2001年7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牟某甲2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子女抚养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臣昔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关于申请执行人牟某甲与被执行人牟某乙2007年7-12月的抚养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