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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特耐磨料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特耐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荥阳市特耐磨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荥阳市特耐磨料有限公司以因双方已和解,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荥阳市特耐磨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荥阳市特耐磨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荥阳市特

耐磨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桂贤

审判员邹靖

二○○九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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