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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诉周a、上海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a,男,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周b(系被告周a妻子),住同被告周a。

被告上海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c,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a,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b,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张a与被告周a、上海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a,被告周a及其委托代理人周b,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a、张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2009年3月21日下大雨,到深夜,原告发现楼上漏水至X室,原告到X室敲门无人,打110报警求助,等X室房客回来看到X室各房间均有积水,雨水从阳台进入室内再漏水至X室。同年5月6日,再次发生漏水事件。两次漏水造成原告室内装修及相关财物受损。原告认为X室业主对房屋有修缮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公共落水道没有及时疏通造成堵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a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107元,被告上海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两名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周a辩称,2009年3月21日的大雨前,居民小区进行外墙粉刷等大修,楼顶的垃圾进入公共落水管,落水管被垃圾堵塞,大量雨水先进入X室再渗漏到X室。报修后,物业公司对公共落水管进行了疏通。2009年5月6日,物业公司清洗楼顶水箱,排水经公共落水管下来,再次发生垃圾堵塞,水进入X室再渗漏到X室。两次漏水均是物业公司管理失职导致。X室未封堵阳台地漏,从1995年至2009年间,X室阳台从未发生过漏水情况。物业公司在第一次漏水疏通公共落水管后,不应再次发生公共落水管堵塞漏水事件。因此,X室业主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X室业主封堵阳台地漏、封闭公共落水管,造成积水无法排出,是渗漏至X室的直接原因,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X室业主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物业公司是上海市闵行区X村物业管理单位。原告张a是龙柏二村x号X室业主,被告周a原是同号楼X室业主。X号楼的公共落水管从楼顶向下分段连接,第一段落水管从楼顶穿过六楼阳台直达五楼阳台的上方,落水管出口处设置第一个漏斗型接水池,漏斗池再接落水管至下一楼层。X室业主入住装修时用瓷砖将公共落水管全部封闭(现被告已将X室房屋转让)。

2009年3月21日下大雨,楼顶雨水经公共落水管至X室阳台上方的漏斗池,因漏斗池被垃圾堵塞,导致雨水溢出,先漫入X室,再渗漏至X室。原告屋内墙面、天花板被水浸湿、起泡脱落,滴水还造成原告室内书架书籍、卡式收录机、电视机、床上被褥、钢琴、打印机、传真机、电脑等物品浸水受潮。为此,原告支出电脑检测费200元、钢琴调试费300元、传真机维修费300元。

2009年4月13日,被告物业公司对落水管堵塞处进行疏通。

2009年5月6日,被告物业公司清洗屋顶水箱,排放的水箱水经公共落水管至X室阳台上方的漏斗池,因漏斗池被垃圾堵塞,溢出池外,进入X室并渗漏至X室,再次造成原告室内墙面、天花板、家用电器等财产损失。为此,原告支出钢琴检测、调试费500元、电视机维修费200元、传真机维修费300元、电脑维修费200元、打印机维修费200元。

诉讼中,原告提供X室房客覃a的书面证言,主张X室装修时将阳台排水孔(地漏)堵死,2009年3月22日下的暴雨无法排出,大量雨水进入室内,再漏水至X室。X室周凤歧于4月18日将阳台排水孔通开。

原告为主张其误工损失,提供“北京C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书证及工资表,主张原告月工资5,000元、满勤奖300元、交通及通讯补贴200元,2009年4-5月被扣缺勤费420元。由于当事人对赔偿责任意见分歧,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漏水照片、漏水情况说明、情况汇报、修理养护任务单、清洗屋顶水箱通知、清理垃圾照片、收入证明、工资表、修理检测发票、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X室因楼上渗漏水致财产损失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确定两名被告对渗漏水是否存在过错是判定侵权赔偿的依据。2009年3月21日、5月6日两次渗漏的水源均是从楼顶公共落水管下来,在X室阳台上方的漏斗池处,因池内垃圾堵塞,溢出池外,流入X室后再渗漏至X室。而公共落水管的疏通保畅属被告物业公司的责职范围。3月21日漏水发生在居民楼大修后,5月6日漏水发生在物业公司清洗屋顶水箱后,被告物业公司理应对楼顶公共落水管的管口是否流入垃圾进行必要的检查、管理。X室业主对阳台落水管进行封闭,落水管从六楼楼顶直通至五楼阳台上方,故漏斗池内的垃圾排除由X室业主所为,而清理楼顶垃圾的责任归属被告物业公司。3月21日漏水后,被告物业公司对公共落水管进行过疏通,被告物业公司发现X室封闭落水管后未予管理,导致再次发生5月6日垃圾堵塞漏斗池事件。综上,物业公司对两次漏水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X室阳台地漏的设计一般为本户阳台雨水的排水功能,不承担楼顶公共落水的排水功能。在确保X室阳台地漏通畅前提下可以减轻漏水程度,但不能保证公共落水管下来的水能够全部经地漏排出。被告物业公司关于X室业主封堵阳台地漏造成积水无法排出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X室装修时对阳台落水管进行封闭,导致落水管漏斗池内有垃圾堵塞不易被发现,影响物业公司清理、疏通,如X室阳台地漏通畅,经阳台地漏能排出部分积水,可适当减轻财产损害程度。故被告周凤歧对两次漏水承担次要责任。两名被告不属共同侵权,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对原告要求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被告对损失范围提出异议,但依常理,楼上漏水至楼下,水流具有不确定性,除被告认可的受损范围外,不能排除X室还有其它财产因漏水浸湿受损的情况。原告提供的漏水现场照片,反映漏水的严重程度。原告举证的情况说明证明财产损失范围,且经居委会工作人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确认,故原告提供的相关家用电器修理、检修凭证,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考虑X室房屋墙面涂料、天花板涂料、家用物品在受损前的使用折旧等因素酌情计算。原告主张误工费,本院根据原告举证证据中实际减少的金额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a赔偿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周凤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a赔偿人民币1,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周凤歧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根元

审判员汪彩英

代理审判员莫英杰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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