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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诉李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X,女,1982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李X,男,1979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炜于2010年10月9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夫妻和好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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