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X,女,1982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李X,男,1979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炜于2010年10月9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夫妻和好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