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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吴某某、中房集团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原审第三人中房集团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原审第三人中房集团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于2009年12月3日送达谭某某签收,谭某某不服,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谭某某向本院提起上诉时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15天上诉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谭某某向本院提起的上诉不作上诉处理。

审判长向武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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