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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诉曹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

原告严XX。

被告曹XX。

被告陈XX。

被告安徽省XX第六车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XX。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XX。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严XX诉被告曹XX、陈XX、安徽省XX第六车队、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严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杨XX、严XX负担。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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