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25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孙××(已判刑)骑一辆125型摩托车在社旗县老汽车站出站口将骑电动车的社旗县X镇卫生院职工栗×的一个手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2861.5元,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二人被群众追赶至社旗县X街X路交叉口处,孙××被社旗县X镇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抓获,孙某某逃走。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社旗县公安局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栗×的陈述、证人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积极交纳罚金,故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0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