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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娜某,又名那X,岩青、叶青,女,20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人娜某伙同穆××、娜×(又名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指婚骗财。经不知实性的刘×介绍,于2010年6月底的一天,以娜某嫁给社旗县X镇X村军里自然村村民陈××之子陈××为妻的名义,被告人娜某等人骗取陈××家现金x元分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娜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刘×等人的证言;查询汇款通知书及复印件;穆××户口登记表复印件;桐柏县公安局安棚派出所证明;下洼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娜某户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娜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运生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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