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因本案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沈XX携带其伪造的姓名为“王季仲”、编号为x的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的证件,对本市紫兰网吧、泰蓝网吧、威泰网吧、古林网吧、集英网吧、东方网点唐山路分店等网吧的上网人员进行身份证检查。
2010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沈XX携带上述证件,对本市X路X号X楼紫兰网吧的上网人员进行身份证检查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杭X、孙X、黄XX、章XX、夏XX、胡XX、姜X、桂X、叶XX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沈XX供述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沈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江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