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
被告姚某
被告殷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姚某于2013年9月底前归还原告姚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
二、被告姚某自2010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姚某利息人民币2000元,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若被告姚某未按时履行上述主文第二条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姚某有权就剩余款项要求被告姚某一并予以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90元,由被告姚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