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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殷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

被告姚某

被告殷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姚某于2013年9月底前归还原告姚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

二、被告姚某自2010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姚某利息人民币2000元,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若被告姚某未按时履行上述主文第二条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姚某有权就剩余款项要求被告姚某一并予以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90元,由被告姚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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