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
委托代理人李天x
被告上海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与被告上海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79元,由原告吴x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