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吴某与被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x

委托代理人李天x

被告上海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与被告上海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79元,由原告吴x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丹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