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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X,女,1985年7月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八滧村。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74年8月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八滧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X于2010年10月20日以考虑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X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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