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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巨龙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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