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巨龙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