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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a、蔡a、蔡b诉严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施a,女,汉族。

原告蔡a,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蔡b,男,汉族,住同上。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施a。

被告严a,女,汉族。

原告施a、蔡a、蔡b诉被告严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施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a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a、蔡a、蔡b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18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起租时间从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9月23日止,每月租金2,600元,支付方式为付三押一,承租方应在每个付款(月/季)七日前支付租金。被告在2007年9月18日支付了2007年9月24日至12月23日三个月的房租7,800元及押金2,600元。从2007年12月23日起至2008年3月23日的房租未付。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1、要求解除与被告严a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地址××区××路××弄××号×××室)。2、要求被告严a支付所欠房租9,532元,算至今年4月12日止;3、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2,6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严a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上海市××区××路××弄××号×××室的房屋,合同租赁期限一年,从2007年9月24日起至2008年9月23日止;每月租金2,600元,支付方式为“付三押一”,承租方应在每个付款(月/季)七日前支付租金,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5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00元等内容。

合同开始履行后,被告按约支付了2007年9月24日至12月23日三个月的房租共计7,800元及押金2,600元。从2007年12月23日起至2008年3月23日的房租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双方发生纠纷。

诉讼中,被告于2008年4月12日,将上述承租房屋的钥匙交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中介方出具的证明、手机短信息图片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可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客观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开始履行后,由于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第二期房租至今未付,以及被告将上述承租房屋的钥匙交还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房租、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施a、蔡a、蔡b与被告严a签订的关于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严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a、蔡a、蔡b支付所欠房租9,532元、违约金2,600元。两项共计12,1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严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超

书记员谭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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