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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退休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彭豪,双峰县梓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前因为两人了解较少,婚后两人感情不好,经常吵架,且被告很少在原告处生活。2008年8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和好,但被告未按双方的协议履行义务,现两人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应补偿被告。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月13日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两人关系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08年8月原告向某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和好。但两人在后又因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2010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告向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王某某3000元,在2010年7月8日前付清。

三、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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