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禹州市电力工业公司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连某涛、王某某、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连某某、郭某甲、牛某某、郭某乙、康某某等人现金共计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禹州市电力工业公司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连某涛、王某某、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连某某、郭某甲、牛某某、郭某乙、康某某等人现金共计x元,为上述人员在办理变更用电和高压用电事项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连xx、王xx、杨xx、崔xx、李xx、肖xx、连xx、郭xx、牛xx、郭xx、康xx、王xx证言、禹州市神运机械有限公司变更用电申请表、电力公司业扩报装详细统计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禹州分公司高压用电申请、禹州市正浩机械瓦厂变更用电申请表、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高压用电申请、禹州市广播电视局高压用电申请、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高压用电申请、禹州市中原金属制品厂高压用电申请、庞春晓高压用电申请、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高压用电申请、郭某乙变更用电申请表、电力公司竣工验收报告、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的自首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任职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禹州市电力工业公司梁北供
电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x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本人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恒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