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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

被告:蒙某。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代坚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大军担任法庭记录,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17日3时20分,被告蒙某驾驶悬挂粤x号小轿车由玉林市委方向往玉林高中方向行驶,至一环路X路口与原告驾驶的桂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2009年8月24日经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原告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为:医疗费x.22元、误工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护理费1197元、出院后3个月内的专人护理费513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计x.22元,除去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被告还应赔偿x.22元给原告。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由被告负责;2、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原告的工作单位及工资;3、医院收费收据,证明原告的治疗费用;4、玉林市骨科医院疾病证明,证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5、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及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7日3时20分,被告蒙某驾驶悬挂粤x号小轿车由玉林市委方向往玉林高中方向行驶,至一环路X路口与原告驾驶的桂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2009年8月24日经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医疗费为x.22元,住院期间由原告的同事请假陪护,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三个月内不负重,全休半年,一年后取内固定,约需费用5000元,出院三个月内需专人护理。被告已赔偿3000元给原告。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x.22元、误工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护理费1197元、出院后3个月内的专人护理费513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计x.22元,除去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被告还应赔偿x.22元给原告。

原告系广西合浦县X镇X村民,事故发生时在玉林市丽晶国际大酒店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1500元;事故发生时原告属无证驾驶,其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由其同事陈××负责护理,陈××的月工资为15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蒙某赔偿了3000元给原告。

本院认为,对本案的事故,因被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抢救伤者而在没有标明位置的情况下变动现场,交警部门据此作出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但事故责任的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从人行道横过道路,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因此本院确定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其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x.22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有证据证实,符合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相关标准,本院予以认可,其提出的护理费、误工费计算错误,本院不予认可,按照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50元/天×201天(住院21天+全休6个月)=x元,护理费为50元/天×111天(住院21天+专人护理3个月)=5550元。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x.22元,被告应按70%的责任赔偿,即应赔偿x.22×70%=x.75元给原告,扣减被告已赔偿的3000元,被告还应赔偿x.75元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x.75元给原告何某某。

本案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何××负担95元,被告蒙×负担227元。

以上款项,限义务人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梁代坚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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