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艺、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宫“八方电器”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霍某某发生争吵,范某某用拳击打霍某某的头面部,用脚跺其腿部,致其左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霍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霍某某就赔偿一事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其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民事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维伟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人民陪审员满意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