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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邦泰服饰有限公司诉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邦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丙,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丁,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州市邦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邦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邦泰服饰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被告将联系的服装制作业务交给原告承揽加工,加工完成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服装加工费6590元,经催要,被告于2008年6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加工费6590元。

被告张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将联系的服装制作业务交给原告承揽加工。原告完成加工制作工作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008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邦泰服装加工费6590元,张某某,2008.6.16”。因上述款项被告未予支付,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工作,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给付原告服装加工费,被告拖延支付,当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659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邦泰服饰有限公司服装加工费659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娜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人民陪审员曹湘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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