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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甲与被告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钢机械制造公司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崔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鼎达实业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17-X号。

被告:崔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南办事处运输队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崔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钢机械制造公司南部综合厂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科技委南中华路X栋X号。

被告:崔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街X栋X号。

案由:继承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甲与被告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系同胞兄弟姐妹,原、被告生父崔某录于2003年4月去世,生母杨素珍于2008年3月去世,遗产共计8816.60元,现原告崔某甲主张1500元,四被告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同意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戊每人各继承1500元,崔某丁继承2816.60元;

二、双方无其它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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