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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吴某某所有权确认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某某号,现住(略)。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某某号,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9日,原、被告经崇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同年7月28日又经长兴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确认原在原、被告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镇某室(面积107.23平方米)的房屋1套归原告所有。现因配套商品房相关材料上仍有被告的姓名,故原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面积107.23平方米)房屋1套归原告陆某某所有;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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