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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甲与郭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向银,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华县人,系甘某甲继母。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周口人和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甘某甲之父。

上诉人甘某甲、郭某乙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向银、上诉人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郭某丙、被上诉人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中,甘某甲诉讼请求是要求甘某丁、郭某乙各返还购房出资款x元,分割房产。在甘某甲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甘某丁、郭某乙偿还甘某甲x元,确认争议房屋为甘某丁、郭某乙夫妻共同财产,超出甘某甲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水安

审判员张群阳

审判员孙永义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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