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二被上诉人长子。
委托代理人李燕燕,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侯某甲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侯某甲于2009年3月12日以双方纠纷由办事处和行政村协调处理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侯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水安
审判员张群阳
审判员孙永义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