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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寻衅滋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7日15时许,孙某(已被判决)在本区X镇X路X号吕巷网吧二楼,向被害人曾某某的女友借用身份证而引起曾某不满,二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扭打。被告人任某得知后伙同孙某某、王某某、刘某、王某某(均已被判决)等人闻讯赶至现场,与孙某共同在网吧二楼、楼梯拐角、底楼楼梯口等处对曾某某进行围攻追打,致曾某部擦伤、眼部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某陈述,证人史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李某、史某某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王某某、王某某供述,案发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任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0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舒平锋

书记员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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