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姚某,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1,女。
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1983年自行相识恋爱,1985年2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姓名姚某某2。2000年被告姚某去(略)打工,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姚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告张某某携子居住上海市黄某区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被告姚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姚某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内容自2010年9月29日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竺常峗
审判员郭阜明
代理审判员石志仁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