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08年2月25日对原告北京自高飞特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尚然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5页判决制作日期“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有笔误,应补正为“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长贾琤
审判员杨凤新
代理审判员吕海菲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