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某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沈某市XX学校学生,户籍地(略),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略),系上诉人李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沈某市XX学校学生,户籍地(略),住(略)。
法定代理人: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系被上诉人高某姐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沈某市XX学校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系被上诉人孙某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住(略)。
法定代理人: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略),系被上诉人郭某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市XX中学。(XX学校),住所地沈某市XXXX。
法定代表人:关某,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学校教师,住(略)。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高某、孙某、郭某、沈某市XX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某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沈某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1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某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孔祥来
审判员栾晶晶
审判员翟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