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与重庆市永川肉联厂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初字第8566号

原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A座X室。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新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文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肉联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厂长。

原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储备中心)与被告重庆市永川肉联厂(以下简称永川肉联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法官张丽新、人民陪审员李勇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8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商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顾新华、蒲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川肉联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华商储备中心起诉称:1989年1月,商业部依职权委托中国食品公司安排永川肉联厂代国家储备肉2690.329吨,商业部拨储备资金x.10元。1992年8月,商业部决定将部分冻猪白条肉改为分割肉1728.6332吨。1992年9月,中国食品公司安排永川肉联厂代部储备肉全部调给北京市食品公司,要求出库时间为同年10月至12月,但永川肉联厂一直未按规定的时间调出储备肉,截止1993年底永川肉联厂实际完成503.224吨,尚差1225.4092吨,从而形成国家储备肉欠款。1999年3月29日,中国食品公司、华商储备中心、永川肉联厂等六家单位签订了《归还国家储备肉欠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截止到1999年3月29日,重庆市永川肉联厂拖欠国家储备肉货款本金x.70元,同时由于国家国内贸易局所属机构内部工作调整,中国食品公司承担的国家储备肉操作职能移交给新组建的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重庆市永川肉联厂所欠以上债务,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由欠款企业直接归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协议签订后,永川肉联厂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截止到2001年3月23日,永川肉联厂尚欠华商储备中心本金共x.70元未能偿还。2004年12月10日,永川肉联厂向华商储备中心出具还款计划,但未能按照该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2007年5月10日,华商储备中心就还款计划向永川肉联厂发出催款函,但永川肉联厂至今亦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永川肉联厂立即偿还华商储备中心国家储备肉欠款x.70元,并自1999年4月1日开始至判决确定给付上述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华商储备中心利息损失,截止到2008年5月1日约为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永川肉联厂承担。

原告华商储备中心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商业部储备冻猪肉合同》,证明中国食品公司按商业部决定要求永川肉联厂将现存的部分冻猪白条肉改成分割肉的数量为1728.6332吨,合计金额为x.10元。

证据2,《储备冻猪肉出库通知单》,证明中国食品公司安排永川肉联厂将代部储备的冻猪肉出库,出库时间是1992年10月至12月,接收单位是北京市食品公司。

证据3,《协议书》,证明商业部安排永川肉联厂出库储备肉1728.6332吨,拨付资金x.10元,截止目前已完成503.64吨,尚未完成1225吨,形成了国家储备肉欠款。

证据4,《关于国家储备肉移库的协议书》,证明截止到1993年底永川肉联厂已完成储备肉503.224吨,尚未完成1225.4092吨,约定永川肉联厂必须在1994年6月底前完成移库任务。

证据5,《关于目前我厂情况的说明》,证明永川肉联厂暂无力偿还欠款,等企业情况好转时尽力还款。

证据6,《归还国家储备肉欠款协议书》,证明截止到1999年3月29日,永川肉联厂共计拖欠国家储备肉货款本金数额为x.70元,同时由于国家国内贸易局所属机构内部工作调整,中国食品公司承担的国家储备肉操作职能移交给新组建的华商储备中心,永川肉联厂所欠以上债务,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由欠款企业即永川肉联厂直接归还华商储备中心。

证据7,《归还国家储备肉欠款协议书》,证明截止到2001年3月23日,永川肉联厂共计拖欠华商储备中心国家储备肉货款本金x.70元。

证据8,《归还国家储备肉欠款协议书》,证明截止到2002年12月20日,永川肉联厂共计拖欠华商储备中心国家储备肉货款本金x.70元。

证据9,《还款计划》,证明截止到2004年12月10日,永川肉联厂共计拖欠华商储备中心国家储备肉货款本金数额为x.70元,并出具还款计划。

证据10,《公证书》,证明2007年5月10日华商储备中心对永川肉联厂于2004年12月10日出具的还款计划进行催还。

被告永川肉联厂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永川肉联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华商储备中心提举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永川肉联厂欠其国家储备肉货款的案件事实,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

本院根据上述认定查明:

1989年1月,原国家商业部委托中国食品公司安排永川肉联厂代国家储备冻白条猪肉2690.329吨,共拨储备资金x.10元。

1992年8月14日,中国食品公司决定将永川肉联厂代储的冻猪白条肉改为分割肉1728.6332吨,合计金额总计为x.10元。

1992年9月11日,中国食品公司向永川肉联厂发出《出库通知单》,通知将永川肉联厂代储的冻猪分割肉全部出库,出库时间是1992年10月至12月,接收单位是北京市食品公司,运杂费由接收单位负担,暂不结算货款。

1993年10月15日,中国食品公司、重庆市食品集团公司、武汉市食品公司、深圳市食品公司、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商业部安排永川肉联厂出库储备肉1728.6332吨,拨付储备资金x.10元,已完成503.64吨,尚未完成1225吨。储备肉必须在当年年底完成,如果完不成任务,代储企业在1993年11月30日前归还储备资金。

1994年3月29日,中国食品公司、永川肉联厂、重庆市二商局、重庆市食品集团公司、消费品流通司签订《关于国家储备肉移库的协议书》,确认截止到1993年底永川肉联厂已出库储备肉503.224吨,尚未完成1225.4092吨,约定永川肉联厂必须在1994年6月底前完成移库任务。

1999年3月29日,中国食品公司、华商储备中心、永川肉联厂、国家国内贸易局消费品流通司、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等共六家单位签订了《归还国家储备肉欠款协议书》,约定:“截止到1999年3月29日,重庆市永川肉联厂拖欠国家储备肉货款本金x.70元,由于国家国内贸易局所属机构内部工作调整,中国食品公司承担的国家储备肉操作职能已移交给新组建的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重庆市永川肉联厂所欠以上债务,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由欠款企业直接归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

2001年3月23日及2002年12月20日,永川肉联厂与华商储备中心两次签订《归还国家储备肉欠款协议书》,确认截止到协议签订日,永川肉联厂拖欠国家储备肉货款本金x.70元。

2004年12月10日,永川肉联厂向华商储备中心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拖欠国家储备肉货款本金x.70元。该《还款计划》并未确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只是再次确认了所欠储备肉货款数额。

2007年5月10日,华商储备中心就永川肉联厂2004年12月10日《还款计划》向永川肉联厂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催款函,并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

永川肉联厂至今未能还款。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某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永川肉联厂确认其欠付华商储备中心国家储备肉货款,并多次与华商储备中心签订协议承诺还款,所签署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其应恪守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双方在还款协议等文件中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华商储备中心可以随时主张还款。永川肉联厂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华商储备中心主张自1999年3月29日初次签订国家储备肉欠款相关协议的次月,即4月1日起请求给付利息,以最后确定的货款数额给付国家储备肉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永川肉联厂未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相关的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重庆市永川肉联厂给付原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国家储备肉货款人民币六百零九万三千四百七十九元七角及利息(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万七千一百二十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肉联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款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鲁连印

代理审判员张丽新

人民陪审员李勇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