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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田某甲、田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田某甲,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被告:田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田某甲、田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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