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4月6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4月6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犯贪污罪,于201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内乡X村干部符某波、符某敏、符某星、符某华、李某香(均已判决)在协助湍东镇政府进行陶瓷园占地附属物补偿过程中,与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相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二某告人协助符某华、符某星制作虚假清单,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陶瓷园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x元。七人将其中的x元私分,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每人分得x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5月,内乡X村干部符某波、符某敏、符某星、符某华、李某香(均已判决)在协助湍东镇政府进行陶瓷园占地附属物补偿过程中,与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相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二某告人协助符某华、符某星制作虚假清单,由符某波、符某华五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陶瓷园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x元。七人将其中的x元私分,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以劳务费的方式各自从中领走x元自肥。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符某甲供述:我是从2007年底开始任内乡X组长的,陶瓷园建设用地是由湍东镇政府负责征地的,让我们村组两级干部协助配合。我当时和符某乙、符某元负责配合县里的同志一块找地界、测量土地面积。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主要是对树和坟的补偿。我们队(组)有多少坟我大体上知道,兑付补偿时没有补那么多的坟和树,所以剩余有8万多元的补偿款,之前我就知道剩余有钱,但不知道具体数,是在村会计符某星家算账分钱的时候才知道的,算账分钱时有我、治保主任符某华、会计符某星和二某组长符某乙,当时是符某星和符某华看见我把我喊到符某星家去的,我去时他们二某已经把账算好了,只是告诉我树和坟上报的多,补偿金还剩下8万余元,当时记不清是符某华还是符某星说,村干部商量说把这钱分了,符某星给我x元。之所以给我分钱,是因为我和符某乙都知道附属物补偿还剩余有钱,不给我们分怕我们揭发他们。除了算账分钱,当时符某星还让我在一张记载有涉及树补偿款的清单上签名,这份清单就是捏造点假名字上报,让政府相信该剩下的8万元补偿款也都已发给群众了。同时为了把剩余的8万元补偿款帐走平,符某星让我和符某乙各打了一张假领款单,内容是:今领到附属物补偿款x元。实际上我只领到了分给我的x元。这x元我领取后,因我妻子瘫痪在床,看病吃药都花了,2010年9月2日,县X村占地补偿款,符某星让我把这x元退出来,我没钱退,符某星先把我的x元钱垫了出来交给县纪检委。
(2)被告人符某乙供述:2010年4月13日我开始任内乡X组长。2010年5月,县政府招商引资建设陶瓷园占我村土地400亩,所征土地涉及我村X组的三个生产队,其中占我们二某201亩地,量地的前一天,测量和清点地上附属物(坟和树)同时进行,我和县测绘局的同志一块测量土地面积。没有参加清点附属物。清点附属物分两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结束时,一天我在我组组员符某州家喝喜酒时,遇见我村治保主任符某华,符某华给我说:“附属物坟地补偿余些钱,你们这几天辛苦了,给你们分点钱。”我同意,当时根据我组坟地的情况,我也知道余些钱,但具体不知余多少钱。停有3、4天,也不知是村X村治保主任符某华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到符某星家把附属物补偿款算算,我到符某星家见治保主任符某华、符某星、一组组长符某甲都在。我们四人当场算了算账,帐算好后,还余下8万余元钱,也不知是符某华还是符某星说,余下这钱咱们(符某波、符某华、符某敏、符某星、李某香、符某甲和我)每人能分x元钱,三队占的地少,给符某元分个2000元(后来听说分了1500元),为了把剩余的这8万余元的账目走平,符某华和符某星让我和符某甲胡捏了一些没有涉及附属物赔偿的农户的名单,我负责捏造二某的名单,符某甲负责捏造一组的名单,这些假名单和真实的名单混在一起。假名单造好后符某星让我签了x元的领款单,符某甲签了x元的领款单,实际未领钱将帐走平,后来算算除去村里吃喝招待开支x多元,还下余7万余元。当场符某星给符某甲和我每人x元现金,我俩每人还在符某星和符某甲算账目的清单上签有名字按有指印。
2、证人证言
(1)证人符某X证言:2010年3、4月份,县政府招商引资建设陶瓷园,涉及我村X组共400余亩土地,湍东镇X村干部配合好丈量土地以及清点地上附属物(坟和树)工作。量地的前一天,村主任符某X、符某X、符某X、符某X和我在一块开会,符某X说:“现在县X镇政府让我们配合好量地及清点地上附属物工作。”当时涉及的耕地上有树木就、坟附属物,这些附属物需经清点后由政府进行补偿。当时清点登记工作分两期进行,第一期清点地上附属物工作,经村主任符某X安排由符某X、李某负责清点数目,符某X和我负责对清点数目进行登记。当时,县X镇政府还派有人跟着(不知道叫啥名字)。一队、二某、三队队长都在场。涉及我们村的土地上的附属物主要是坟和树木。在清点坟头时,我们用肉眼分不清坟下面是单棺还是双棺,有的坟头时间长了,分不清是一个坟还是几个坟。我们登记时,就把有的单棺登记成双棺,把坟头少的多报数额;在清点树木时,树木面积大了,我们就没有一棵一棵清点,就胡捏个数字,登记的数字比实际树木要多。当时我们村干部想着多报坟和树数额,一是怕登记少了无法给群众兑现补偿款,群众闹事影响工作,二某多报坟和树数额,政府能多给点补偿款,给村组干部发点补贴。我们把登记的地上附属物数额上报给湍东镇政府一个叫新玉的工作人员,湍东镇财政所就按照我们上报的地上附属物数额把补偿款拨付给我村。给群众兑付后,还剩余了一部分钱。4月底的一天符某X、符某X、符某X、李某和我在我家里开会,商量如何处理余下的钱,我们在一起算账后,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给群众兑付后余下x元。当时大家你一言我一语都说最近很辛苦,把多余的x元分了,但没说具体怎么个分法。过了几天,符某华到我家给我说:“符某X让我给你说一下,通知一组组长符某甲、二某组长符某乙到你家里算账。”符某甲和符某乙到我家后,符某甲、符某乙、符某华和我在一起算账,算罢帐,符某华当着符某甲和符某乙的面说:“符某波说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给老百姓兑付后,还剩余x元,让给你们俩算算账,让你们俩知道还剩余有多少补偿款。你们俩办个手续把这个账走平。”符某甲和符某乙两人都同意。接着符某甲就打了x元的收条,符某乙打了x元的收条,交给我把账走平。接着我们四人在一块算算除去村里吃喝招待开支x余元,还下余x余元。当时符某华说:“还余下x元,我们村组七人每人按x元分,三组占地少,给三组组长符某元少分点,分个2000元。”我们三人听符某华这样说,都表示同意。当场,我就给符某甲和符某乙每人x元钱,给符某华x元。
(2)证人符某X、符某X、符某X、李某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贪污的事实。
3、相关书证
户籍证明
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在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政府部门发放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职务之便,非法骗取、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实际参与的数额负责,并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某、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二某五条、第二某六条、第二某七条、第七十二某、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符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朱国旺
审判员张珂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