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32岁。
被告孙某某,男,29岁。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5月13日、5月17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被告借款时承诺一个月后还清所有借款。但现已过去5个月时间,被告拒不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孙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3日及2009年5月17日,被告孙某某先后两次向原告陈某借款x元、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后因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向原告陈某借款x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借款后,未及时、足额的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2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审判员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