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博制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远程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万峰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张家港市金兴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原审第三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
原审第三人张家港保税区三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乙
原审第三人张家港市创佳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
上诉人泰博制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新远程电缆有限公司、江源万峰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兴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三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佳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29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将该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承兑汇票的付款银行是广东发展银行安阳营业部,该营业部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辖区内,因此,本案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被告泰博制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票据支付为广东发展银行安阳营业部,其该营业部在安阳市北关区辖区,故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泰博制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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