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汤某与被告刘某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彭某乙(系原告汤某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地址:湖南省攸县X镇。

法人代表:罗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系该支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汤某与被告刘某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一江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诉称:2010年9月22日早晨,原告驾驶二轮电动摩托沿攸县X镇X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大市X路段时,遇被告刘某丙驾驶的湘x中型自卸货车违规停放,原告避让不及,与湘x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二轮电动摩托受损的交通事故。2010年10月8日,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攸公交认字[2010]第AX号道路交通故事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709.9元。2010年11月29日,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现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某、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x.元。被告刘某丙辩称:被告刘某丙已支付了3000元给原告,且货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其他的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辩称: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所以要求对原告的损失依法进行审核。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2日早晨,原告驾驶二轮电动摩托沿攸县X镇X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大市X路段时,遇被告刘某丙驾驶的湘x中型自卸货车违规停放,原告避让不及,与湘x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二轮电动摩托受损的交通事故。2010年10月8日,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攸公交认字[2010]第AX号道路交通故事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花去医疗费4709.9元。2010年11月29日,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湘x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被告刘某丙支付了3000元给原告汤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在2011年6月10日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护某、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补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x元;被告刘某丙在本次事故中赔偿原告汤某3000元(已支付完毕);余款原告汤某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汤某承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一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虞烨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