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李某,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甲、刘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利云
审判员:刘某峰
审判员:周朝晖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