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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甲、刘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李某,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甲、刘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利云

审判员:刘某峰

审判员:周朝晖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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