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华容县X乡街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应龙,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在华容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第三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华房拆裁字(2009)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中,被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强制拆除谭某某所有的位于华容县X路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关系到华容县城市建设的发展,本案的有关拆迁工作已经有关部门多层次,长时间宣传发动和反复做工作,绝大多数拆迁户均能积极支持这一重大公益工程建设,与拆迁方达成自动拆迁安置协议。第三人谭某某拒绝拆迁是错误的,其拒拆行为已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先予执行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华房拆裁字(2009)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二、限第三人谭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华房拆裁字(2009)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学睿
审判员熊纪红
审判员华芳
二0一0年一月六日书记员毛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