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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27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2011年8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坡头乡X村自己开办的铁矿附近,非法购买火雷管100枚放在自己车内。同年5月7日下午19时许,在渑池县黄花王某将100枚火雷管交给在该矿打工的陈某平(已判),让其乘他人车辆带至铁矿使用,途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实验属于爆炸物品。案发后,火雷管已收缴。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到渑池县公安局坡头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火雷管100枚,指使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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