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男,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晓辉,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京大道西郊乡X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晓辉,被上诉人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代理审判员周超举
二○一○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