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与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男,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晓辉,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京大道西郊乡X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晓辉,被上诉人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代理审判员周超举

二○一○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周卫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